近来,市城管法律支队法律人员巡查到新阳街某商铺门前路段时,发现有市民正在用冲击钻凿打路面的公共泊车泊位白色矩形标线。
经法律人员现场问询得知,某店东以为此处公共泊车泊位常常有车辆停靠,忧虑因而影响门店生意,所以想自己着手撤消公共泊车泊位。该店东在没有提交过任何请求、也没有得到相关批阅的情况下就私行撤消公共泊车泊位的行为,涉嫌违背了《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则,下一步,法律人员将对该店东私行撤消公共泊车泊位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法令》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则:违背本法令第二十条规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责令改正,并依照以下规则进行处分:
(一)车辆未在停放区域停放或许无序停放的,对非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许使用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许使用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公共泊车泊位上设置路障、锥筒、地锁等阻止车辆停放的设备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