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1日,宾客交警在微信大众号后台接到大众告发称:在大桥路399号邻近的公共泊车位被邻近的商家使用石墩、广告牌等物品占用,导致许多大众无法将车辆停放在泊车泊位。
针对这一状况,宾客交警当即安排警力对市区各公共泊车位占用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排查中也发现在上述地址的确存在商家为了便利自己泊车而用水泥柱、广告牌、锥桶占用公共资源的状况。
随后,一大队对占用的水泥柱进行了整理收缴,并对周边商家私自占用公共区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奉告和教育。
但实际上道路上的泊车位归于公共交通资源,归于每一位交通参与者,个人不得私自占用,私自占用泊车位仍是一种违法行为。城市公共泊车位是公共交通资源,是为便利我们泊车,处理泊车难问题而设置的,私自占用公共泊车位,这不只违反了法律法规,还给道路交通形成影响。
千万不要屡教不改,更不要不把交警的劝说放心上,私自改动泊车泊位,你可能会遭到以下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成心损毁、移动、涂抹交通设施,形成损害结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能够并处拘留15日以下。
在此宾客交警提示我们公共泊车位归于公共交通资源,不是私有领地,沿街店肆、业主、个人都有权停放车辆,但须遵从先到先停的准则,不得私自占用公共泊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