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柱作为一种路障,大范围的使用在路口、停车场等场所,对机动车起到隔离、警示作用。今年6月,张女士在走路时被一根警示柱绊倒受伤。她向安装警示柱的物业公司主张赔偿,获得法院的支持。
张女士是兵团第五师居民。6月的一天,她到菜市场买菜,不慎被菜市场门口的警示柱绊倒,致左股骨骨折,先后花费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6万余元。
身体痊愈后,张女士找到事发地管理方某物业公司,以菜市场门口的警示柱高度不够、标识不明显,某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某物业公司认为,安装警示柱是出于安全需要,张女士摔倒是其自身问题导致,与公司无关,拒绝赔偿。
今年8月,张女士将某物业公司诉至第五师博乐垦区人民法院。经双方同意,第五师双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博乐垦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室受理调解此案。
调解员调查发现,绊倒张女士的警示柱是钢管原色。根据我们国家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关于埋置安全路桩的具体规定,设置道路交互与通行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对设置障碍物的高度、颜色以及提醒标识等应符合有关标准。绊倒张女士的警示柱柱体上未涂抹诸如黑黄相间的颜色或粘贴反光条,是导致张女士未发现警示柱进而被绊倒的原因。
依据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法律法规,安装警示柱并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责任的物业公司应当对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张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路上行走时没有对前方障碍物作出基本预判,也未注意避让,对摔伤负有一定责任。
据此,调解员对张女士及物业公司负责人进行“背靠背”调解,并在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法官的指导下,给出建议: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张女士4.2万元;张女士自担30%的责任。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讲解及释法,双方都同意此建议,于8月底签订《调解协议书》。目前,张女士已经拿到物业公司赔付的4.2万元。
事发后,物业公司迅速查漏补缺,逐一检查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和各类路障,更换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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